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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所在的报社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老太太的几个子女。
因为老太太的事情被李月曝光,导致他们几个的日子特别难过,走在路上都会被人指指点点,工作也丢了,不甘心的兄妹四人把报社告到了法院。
他们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报社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人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兄妹四人名誉权的侵害,导致他们失去工作,而且日严重影响了他们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报社承担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万元。
这一桩案件引起了轰动,究竟是报社的报道失实,还是这几个人诬告。
庭审当日,原告律师陈述:被告报社在11月4日的报纸第二版发表了一篇题为“诬陷好人导致老人病情恶化不孝子女丢下老人医院等死”的报道,报道中,明确写明了原告的姓名,称原告诬陷好人,导致老人突发脑溢血,医院催缴费用,原告因为逃费全部消失,在他们口中的冤大头缴费之后,医院却因为找不到家属签字,无法给病人手术,导致老人只能躺在医院等死。
原告律师称,报道中称原告诬陷好人就是第一个不实之处,原告在送老人去医院的时候因为没有带钱,警察让李超去缴费的时候才没有出声,她是打算回家拿钱还给李超的。
第二个不实之处是,报道中说原告扔下老人在医院等死也是不对的,当时因为老人病情突然恶化,他们几个家属回家为老人治病凑钱去了,不是不回来,况且,原告第二天还是到了医院准备签字的。
第三不实之处是,报道称老人在医院等死,而事实上老人第二天下午就自己回家了。而且,该报道一经刊登,就有无数网站转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如今,该片报道影响了原告四人的工作(都丢了工作),而且日常生活也受到了极大地影响,原告的社会名誉收到了极大的损害。
作为被告,报社收到法院的传票,当时就请了律师,律师找李月了解了具体情况,并把当日老人被撞倒的目击证人,以及后来的旁观者都找来了解情况,还找到了当日在场的110巡警,确认李月的报道基本属实。
在医院巡警误认为李超是肇事者,让他去交费的时候,老太太的女儿没有向警察说明情况,而是保持了沉默。李月的报道中说,当时的情况,作为知情者,还是当事人的女儿,她保持沉默就给巡警的造成李超是肇事者的错觉。这个猜测,医生和110巡警都可以作证。
至于老人病情恶化,是因为她的几个子女的谈话,老人的儿子李超垫付了医药费,老人的儿子不仅不感激反而认为李超是冤大头。李月是根据医生的描述,没有添油加醋。
老人经过抢救,病情稳定了,需要家属缴费的时候,这些家属们一个个都不见了,也是事实,至于他们说的回去凑钱,这是他们的说法。
李月认为他们是故意逃费也有事实依据的,电话自然关机是偶然现象,这几个人的电话不可能同时没电关机,况且是关机一整天。
老人的女儿第二天到医院要求签字售书的时候,也没有还钱的行为。因此李月认定他们是故意逃费,说他们把老人扔在医院等死也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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