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初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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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在这一层面上,驻所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的构建
(一)驻所律师的调解范围、权限、地位
1、驻所律师调解的范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结合警务工作实际情况划定,一般认为,驻所律师所调解的范围应当是治安案件调解和涉及民事纠纷类警情的调解工作。2、驻所律师的调解权限应当围绕建议权展开,对各类纠纷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工作协同开展。3、驻所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应当是协助者的角色,主要配合公安民警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启动与终止由公安民警决策。
(二)工作时间、地点
1、驻所律师的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采取坐班制,可在日常上班期间开展工作。2、地点在公安派出所内,应当设立独立的“驻所律师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便于律师开展各项工作。
(三)经费保障
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设立专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有偿的律师服务。同时,设立激励机制,以调解案件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最终的委聘费用相关联。
(四)工作内容:调解、普法、咨询、维权
驻所律师的工作内容应当围绕调解、普法、咨询、维权四个方面开展。1、调解即参与公安调解工作,前文已述。2、普法,即在公安派出所内部定期开展普法工作,对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教育,与民警开展法律座谈,以法律练兵的方式增强执法能力。3、咨询,即在“驻所律师办公室”开设咨询点,一方面可以接受涉案群众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可以接受公安派出所内部的民警咨询,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法律帮助。4、维权,即在警务执法活动中,公安民警遇到袭警等权益受损事件,驻所律师可协助公安民警进行维权活动,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的启动程序
调解的启动程序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办案民警启动,即在受理警情、案件时,办案民警可主动启动,指派驻所律师参与调解程序。二是群众申请,为了更好地完善调解服务,群众可根据情况选择参与调解的律师,针对在派出所备案的不同领域的律师,群众可以自主申请所需要的律师参与调解。
(六)调解的工作机制
应当构建普通案件联调和重点案件联调工作机制。普通案件联调即由公安民警和驻所律师共同参与调解,解决群众的调解需求。重点案件联调,即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警情,引入多方参与,可由涉及的多方主体共同联合调解,例如涉及“路怒症”“停车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可引入交警队、城管局、交通管理局相关人员参与;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案件,可引入民政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涉及“小区车位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警情,可引入工商局、物价局、住建局等参与。
(七)调解的执行程序:确立司法确认机制
调解成功后,对于需要执行的调解协议,一种是现场执行,即当面依据调解内容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但是在现实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赔付金额提出分期付款的部分履行请求,这给办案民警和另一方当事人增添了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引入司法确认机制,即公安派出所对接辖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可由当地人民法院确认后,直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减少当事人的法律风险。
(八)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驻所律师调解机制建设
1、对于偏远地区,可建立网络调解室,实现视频化运作,驻所律师远程参与调解,为偏远地区提供调解服务。2、建立驻所律师工作数据库,实现调解流程数据化收集,完善公安数据库,实现涉案涉访风险预警。
(九)资质选择与培训工作
1、驻所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律师资质,可设立职业准入标准,由政府购买与社会招聘结合,使驻所律师队伍更为健全和充足。2、构建驻所律师培训机制,主要以公安警务的实际情况为核心,让驻所律师在培训中了解公安警务,更快开展驻所律师工作。
(十)由调解室向调解中心转变
公安派出所在建设驻所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完善工作思路,实现调解室向调解中心的转变,打好“组合拳”。所谓调解中心,即融合公安民警、驻所律师、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员等群体,也可以融入民政、工商、城管、交通等多个单位和部门,以“专家会诊”和“一站式解决”的方案实施调解工作,实现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可以调解的警情和案件转入调解中心,由专职负责调解工作的各领域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共同服务人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