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18章 久旱逢甘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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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赵队长说:“要打胜仗,必须有铁的纪律。今天学习我们秦朝的军事纪律,大家要认真听,不然自己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李饱,你读给大家听。”
李饱念:
“第一条:反叛通敌罪
军队将领反叛通敌或是漏泄军事机密,必将影响军事行动的胜负,从而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国家的稳定。这是军事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降敌叛国。军人在对敌作战中降敌或是叛逃敌国,不但会直接削弱国家的军事实力,还会泄漏军事机密,动摇军心,不利于军队作战。秦国对临阵降敌的军人处以“灭三族”的惩罚。对于叛逃的军人,秦国会不遗余力地缉拿归案,以维护本国的军事利益。
二是通诸侯。秦国严禁官员和将领与敌对诸侯勾结,损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严惩通敌的官员和将领是秦国军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漏泄军情。军队在对敌作战中,必然要极力封锁消息,以保证军事行动的隐蔽性,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严守军事机密是军人必须遵守的法纪,漏泄军情即是犯罪。”
“第二条: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是国家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官员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要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二是不上宿罪……”
“第三条: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间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机,就属于违犯军令,构成失期罪。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要处以耐刑,知情者罚一甲,同伍者罚二甲。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秦律根据情节轻重,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第四条: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
三是军事训练不合格。训练有素的射手、熟练的战车驾驭者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秦律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训练有严格规定,违犯规定即为犯罪。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训练和选拔的弩机射手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罚。。
四是冒领、倒卖军粮。军粮是重要的军用物资,秦律对吃军粮的资格有严密规定,不按规定冒领、倒卖军粮即属犯罪。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
六是募马不胜任。合格的战马是重要的军事装备,军队的战马由地方县令、丞、司马负责选送,如果选送的战马不合格要受处罚。选送战马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到罚一甲或二甲的惩罚;还要削去官职,永不叙用。
“……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赵队长说:“今天就学到这里,现在雨小了些,你们把你们的脏衣服洗一洗。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