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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崇祯皇帝朱由检的目标就是将大明真正的法制化!只有法制才是最终对抗儒家的王道!否则,即便他是皇帝,但是他的实力跟几千年形成的儒家体系的力量比起来,犹如鸡蛋比石头!
“皇上,田贵妃求见。”徐国伟小心翼翼道,皇上近来的心情算是好多了,但是徐国伟却更加的害怕,他从小跟着皇帝的。
崇祯皇帝朱由检微微的皱了皱眉头,他当然知道田贵妃是为什么来找自己,只能是为了她哥哥的事情而已,崇祯皇帝朱由检其实是在内心偏袒着田建章的,但是这件事情,他不好出面,这是大明新法的第一次当出头炮!这一炮打的好不好,对于他和他的体制,法制,都至关重要!
崇祯皇帝朱由检坐起身子,点燃了一颗大明卷烟厂自己生产的卷烟,“把田妃接到这里来。”
徐国伟大喜,却不敢动声色,恭恭敬敬的磕头而去,太监们给嫔妃传话,即便是皇后和贵妃们,那打赏都是少不了的,而且事情办成了的话,弄不好还有后续打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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